
作為首個全國性股權投資企業管理規則,《通知》的出臺意味著PE野蠻生長的歲月或將終結,進入制度化發展階段。
該來的總歸要來,醞釀已久的股權投資企業(PE)強制備案全國推廣終于塵埃落定。12月8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包括規范PE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健全風險控制機制,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強備案管理及行業自律。
作為首個全國性PE管理規則,《通知》的出臺意味著PE野蠻生長的歲月或將終結,進入制度化發展階段。
一波三折
此次發布的《通知》最核心的內容便是之前業內普遍關注的將PE強制備案制度擴至全國。其中,注冊資本規模在5億元以下的PE監管備案將由地方政府執行,5億元以上則仍然在發改委備案管理。
PE的備案制度經歷可謂一波三折。2008年,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經發改委批準的產業基金和在發改委備案的市場化PE基金,總體投資比例不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由此引發PE基金在發改委備案的高潮。據資料統計,2008年6月、2009年4月、2009年11月三批共計22家PE在發改委備案。
然而,當時備案制度是先實行有條件備案以后,才允許PE募集基金,基金募集成功再予以備案,這等于給尚未正式成立的PE背書。在前三批獲得備案的22家PE中就有16家是空頭PE,即沒有發起成立一只基金。
考慮到上述備案制度的缺陷,發改委決定暫停PE備案。因此,進入2010年后,再無新的PE機構在發改委備案。不過,由于不少PE對于獲得社保基金這樣的LP大戶非常熱切,而獲得備案資格又是爭取到社保基金的前提,因此業內對于備案制度重啟的呼聲一直不斷。
直到今年2月份,發改委下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工作的通知》(253號文)。要求注冊資本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的PE必須到發改委進行備案,PE備案得以重啟。不過,此次的備案前提之一是所有投資者都要出具資本認繳承諾書,避免了此前空頭基金的現象。根據發改委官網的公開資料顯示,備案重啟后已有16家PE在發改委備案,包括凱雷、紅杉等大牌PE在列。
伴隨著全民PE潮的高漲,以PE的名義非法集資、不規范運營等行為引起監管部門重視。顯然,僅將強制備案范圍局限在試點地區注冊資本超過5億元的PE并不能從根本上規范PE發展的行業環境。因此,出臺全國性規范PE發展的文件迫在眉睫。
知易行難
對于上述《通知》,一位天津股權投資行業人士對新金融記者說道:“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強制備案制度的實質是將PE的監管責任推給地方政府。畢竟,通常注冊資本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PE基金和管理機構的運作非常規范,而中小PE基金才是非法集資的高發地帶。”
不過,上述強制備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效力令業內人士擔憂。天津股權投資基金中心總裁王樹海在接受新金融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地方政府對PE趨之若鶩,紛紛出臺措施吸引其到當地注冊,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其利益是否真正做到嚴格監管還是值得懷疑的。”
上述人士對新金融記者說道:“天津市政府此前為配合253號文,率先出臺《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將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門檻提高至1億元并要求強制備案,導致一些PE轉向監管環境更寬松、條件更優厚的地區注冊。但實際上相關規定也是為了凈化PE行業的發展環境,《通知》的出臺也證明天津走在了PE規范的前列,但卻被外界誤以為監管更加嚴格。”
除了對PE的追捧,與PE相關的各主管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有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在備案管理上無法形成統一意見。盡管發改委在PE的監管上拔得頭籌,但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商務部、外管局等多個部門在PE的監管上都有一席之地。例如,商務部和外管局是在外資PE和管理機構的“當家”,證監會則負責券商直投公司和涉及上市公司的PE監管,保險公司設立PE則需要報請保監會審批等等。
信托受限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的253號文不同,此次《通知》增加了對PE合格投資人的審核。其明確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是,對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權投資母基金,可視為單個投資者。
上述規定也被業內人士認為是國家發改委為確保股權投資企業的最終投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并防范有意規避《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關于投資者人數規定的問題,堵塞非法集資漏洞。
不過,這樣的規定對于近來盛行的房地產PE基金可謂一個不小的打擊。由于不少房地產PE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信托計劃的方式。即信托公司設立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然后以該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出資成為有限合伙制房地產PE的一個合伙人。上海匯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榮華向記者解釋,之所以采取這種形式,“好處之一在于信托機構的股權轉讓享受不收取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其二,有信托公司參與的有限合伙制房地產PE基金實際突破50人的人數上限,面向更廣泛的投資者。但這顯然是監管部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將集合資金信托、合伙企業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意味著未來的合伙人將以法人機構投資者為主,這對不少信托公司的房地產投資也是一個打擊。”廖榮華說道。
同時,新金融記者獲悉,在發改委加快內資PE規范步伐的同時,商務部也準備出臺全國性外資PE的規范文件。廖榮華透露,“上個月我們對商務部的征求意見稿提了建議,一并向上海商委匯總。”
對于征求意見中的文件,廖榮華認為:“文件本身對PE的突破并不大,基本比照《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來的。但明確了只要有外商投資成分的PE,不管是直接還是間接投資都按照外資企業處理,投資范圍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約束。 而這一規定與京津滬等地推出的QFLP制度有所抵觸,可能會遭到一些先行先試QFLP制度的地方政府反對,因此最終的文件或許會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