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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批三監管指引出臺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30日 信息來源:浙商創投信息部

來源:中國證券報

    證監會8日公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配套規則規定,公司可以自主約定和選擇信息披露平臺。公司和董監高有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證監會有關部負責人表示,相應的監管制度安排力求在明確監管要求前提下,賦予公司較大自主選擇空間,充分發揮公司自治功能。

 為保證《監管辦法》順利實施,積極、穩妥、務實地推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證監會正式公布《監管辦法》的配套規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信息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申請文件》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這位負責人介紹,這些監管指引主要內容包括:

 信息披露指引。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和定向轉讓說明書不再分別出臺專項文件,而是統一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標準。指引主要規定有:第一,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業務與產品、財務狀況。第二,年報和半年報的披露內容比照進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約定和選擇信息披露平臺。第四,公司和董監高有保證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

 申請文件指引。該文件主要規定有:第一,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核準時需要編制和報送的申請文件目錄。第二,公司應保證申請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要保證出具的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章程必備條款指引。該文件采用必備條款的形式,內容主要體現《監管辦法》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定,不做具體條款規定,只做原則性要求,公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具體落實。

 對于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公開轉讓的公司,交易場所可以在上述監管指引的基礎上,在掛牌準入、信息披露、章程內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體的要求,公開轉讓的公司應當遵守交易場所的規定。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述監管指引的發布實施,不僅有利于落實《監管辦法》各項要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完善公司治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對于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保證資本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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