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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后移并購重組監管: 簡化審批 投行盈利模式待變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30日 信息來源:浙商創投信息部
2014年02月28日 09:34:34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隨著IPO重啟的首批新股發行結束,并購重組重回市場焦點。證監會最新公告顯示,本周五兩家公司將上并購重組委。

     過去一年IPO的暫停給并購重組帶來了快速發展的機會,然而,在IPO走入正常軌道之后,并購重組業務將面臨著新的機會和挑戰。

     機會無疑來自于監管理念的進一步改進。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監管層處獲悉,今年將考慮進一步完善并購重組相關制度安排,簡化和減少行政審批,采用市場化方式推動并購重組。其中或推進《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管理辦法》的部分修訂。

     挑戰則在于并購重組本身結構性機會的變化,以及投行業務格局的演變。前者方面,原有占主流的借殼上市和整體上市等存量機會將面臨調整,而市場化產業并購機會則在增加。后者方面,在經歷了2013年的快速發展后, 2014年IPO重啟之后并購業務還能否保住發展勢頭,將極大考驗投行轉型的能力。

     監管推動力繼續

     自2013年10月8日起,證監會實施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以來,至今尚未出現進入“豁免/快速”審核通道的案例。

     但過去一段時間的簡化審批以及配套支持措施推進,顯然已讓市場享受到了政策紅利。比如在并購重組同時允許配套融資的政策實施,在投行看來就對市場有著積極影響。

     中信證券并購業務線兼國際業務線負責人張劍舉了一個例子,其公司有一個幫企業做資產借殼的方案,該企業本來打算走IPO方式,IPO暫停后便選擇了借殼方式。在允許配套融資的政策下,企業可以在重組同時實現配套融資,基本達到了IPO的效果。

     今年,并購重組的政策推動將繼續。

     此前,在《深化并購重組改革措施十五條》中,已對《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的進一步修訂做出了專門研究,未來或配合十五條相關政策的出臺而推進。

     在《收購辦法》方面,或體現四方面特色。首先是取消要約收購行政許可。此外,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也將得到豐富,強化財務顧問責任。其次,還擬簡化兩種豁免情形的審批。最后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處罰力度。

     而在《重組辦法》方面,目前修訂方向分為三大部分,首先是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包括部分取消對重大資產重組的行政審批、取消向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限制。

     其次是優化和落實并購重組市場化機制,包括明確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分道制工作要求、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完善標的資產的定價機制。

     最后則是在監管后移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包括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因違法違規被調查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以及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除了證監會層面的政策推動力之外,部委之間的聯動也值得關注。目前,已有工信部牽頭的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配合相關部門消除制度障礙。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監管層處獲知的信息顯示,證監會正大力推動建立跨部門的并聯式審批機制。未來將不再以反壟斷、對外投資、外資審查作為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監管的一小步,是市場的一大步。”張劍評價。

     投行盈利模式待變

     監管的推動力仍在持續,但落到并購重組的主角身上,則是如何把握住機遇的問題。

     去年并購重組的高速發展,顯然有著IPO暫停帶來的機會。證券業協會發布的2013年度上半年證券公司經營數據顯示,114家證券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785.26億元,其中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17.27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90.2%。

     財務顧問大部分來源正是并購重組業務,然而這一比例放在整體投行收入中仍較低。

     “企業兼并與重組業務是國外投行的核心業務,其收入在國外投行占到了近半壁江山。然而目前國內并購收入在投行還是非主流。“張劍表示。

     “去年我們并購重組的業務粗略估計在整個投行業務收入中占比在15%-20%的水平內,這相對傳統投行占比較高了。這主要是受去年IPO暫停因素影響,今年IPO開閘從短期看對并購市場會有階段性的影響,但長期來看,隨著中國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并購重組業務和IPO業務會同向增長。”其進一步表示。

     這或許需要靠投行進一步發展并購重組的盈利模式來改變。目前,投行并購重組收入仍以財務顧問為主,而這僅是盈利模式的一個方面。

     并購基金或是并購重組業務的下一個重要增長點。

     “這個是未來重要的趨勢,投資銀行要主導完成整個交易的話,在擬定了方案之外,能力還要體現在融資方面,作為投行,要從過橋、結構、夾層、并購基金等多方面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張劍表示。

    然而,并購基金的監管制度還有待完善。

     有業內人士指出,其在運作過程中仍面臨多種監管空白,比如并購要幫助客戶做控股權收購,按現有法規監管,等并購基金退出時相當于實際控股人情況又發生變動一次,這方面的監管如何處理就是一個問題。

     此外,還有退出期限的問題。按目前鎖定期來看,其往往超過基金募集期。諸如此類的問題都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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